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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到上海说唱骗盲人乞讨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被告人李某假借来上海残联组织的说唱团表演赚钱为由,先后诱骗被害人高某、沈某、王某(均系盲人)从河南原籍至上海,并将三人安排在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西市街120号西门旅馆2楼8号出租房。

而后每天早上开车将三人分别送至川沙新镇街边、地铁龙阳站、人民广场站、娄山关站等人流密集处,让三人以表演“河南坠子”的方式卖艺乞讨,至晚上将三人接回旅馆并将三人乞讨所得钱款悉数占有后支配使用。

期间,三名被害人向被告人李某提出要回老家,被告人李某均加以拒绝并以辱骂和语言威胁方式,迫使三名被害人继续卖艺乞讨直至案发。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人证、案发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诱骗多名残疾盲人外出,并采取语言威胁等胁迫手段,组织多名残疾盲人卖艺乞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李某组织残疾人进行乞讨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某没有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迫三名被害人进行乞讨,故不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当庭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被害人高某、王某、沈某的陈述均证实,被告人李某对其三人说上海的残联协会有说唱团,要将他们带到上海的残联说唱团表演,但是他们来到上海后,李某没有带他们去什么说唱团,而是安排他们住在川沙西市街120号一出租房内,然后每天早上6点多将他们三人分别带到川沙新镇、龙阳站、娄山关路站、耀华路、人民广场等处设摊,以卖艺的形式进行乞讨,晚上9点左右再分别将三人接回住处,其每天能乞讨到100元左右,乞讨来的钱归李某所有。律师

期间,沈某跟李某说过要回家,李某不同意,还威胁要打他,王某也说过要回家,李某不同意,并敲盆子摔碗,王某就吓得不敢再说了。高某也想回家,但是知道沈某、王某被威胁过,也就不敢跟李某说了。

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巡查时发现在川沙新镇街上经常有盲人卖艺乞讨的情况,后经居委反映有三名盲人住在川沙新镇西市街西门旅馆的事实。

证人陈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住宿付款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住在西市街120号西门旅馆311号房间及李某安排三名盲人住在2楼8号房间的事实。

相关照片证实,三名被害人在街边乞讨及被安排在西市街120号西门旅馆出租房的事实。

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证实,被害人高某、王某、沈某均系双眼盲目的残疾人的事实。

6、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李某的到案情况。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采取诱骗的方式将三名被害人从老家带至,安排三名被告人每天至人流密集的地方进行卖艺乞讨,并将乞讨所得的钱款占为己有进行支配。

三名被害人均证实,在被害人提出要回家的要求后,被告人李某采取言语威胁、摔碗等方式迫使三名被害人继续卖艺乞讨。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诱骗多名盲人外出,而后采用语言威胁等胁迫手段,组织多名盲人卖艺乞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2012)浦刑初字第3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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