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信仰自由,犯罪对象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所谓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指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在服饰、饮食、婚嫁、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惯做法。每个民族都有着自己的风俗习惯,不容侵犯。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干涉、破坏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使用权势、运用行政政策等,强迫少数民族公民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客观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如果以宣传教育的方法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这里特定的犯罪对象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如果是侵犯汉族的风俗习惯,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政治影响坏等等。如因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了民族纠纷、发生械斗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以犯罪论处。律师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触犯刑法的,应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以其他犯罪论处。

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犯本条所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1、民族区域自治法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