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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主管不肯加工资,提供精斑称强奸判一年

被告人孙x认为上海祥符园林绿化公司的郭K不肯为其增加工资等事对郭K怀恨在心,同时又因其丈夫怀疑其与同时张D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孙x为报复郭K及应对其丈夫,至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报假案称先后被郭K、张D强奸。

并向公安机关提供内裤1条,称留有郭K、张D的精斑,11月12日,郭K、张D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直至11月13日经鉴定孙x所提供的内裤上的斑迹非郭K、张D所留,郭K、张D被释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杨T、李国海等人的证言、孙x的报案陈述、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验伤通知书、物证中心鉴定书、案发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x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诬告陷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请对被告人孙x依法定罪处罚。律师

被告人孙x所提供的内裤上的斑迹经鉴定系孙x丈夫杨T所留,被告人孙x亦供述系出于报复郭K及应对其丈夫怀疑其与张D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而向公安机关报假案,谎称郭K、张D对其实施强奸。当日,郭K、张D被释放。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予以确认:证人杨T的证言,证实孙x称其被郭K、张D强奸,其即与孙x至公安机关报案;证人李国海、李贵芝的证言,证实公司宿舍内未有异常状况;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孙x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称被郭K、张D强奸,并提供相关材料,郭、张遂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释放证明书,证实郭K、张D于11月13日被释放;鉴定书,证实孙x所提供的内裤上的斑迹经鉴定系其丈夫杨T所留;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孙x的到案情况。被告人孙x的供述。

被告人孙x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诬告遭他人强奸,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并造成他人被刑事拘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鉴于被告人孙x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x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浦刑初字第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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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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