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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墓穴涉案860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唐男;因诈骗罪被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后被假释,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唐某伙同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及陆某(均已判刑),以某公司的名义与浙江省湖州市某公墓二分场久安塔陵园签订了《联合开发合同》,并在某公司举办的集会活动中,对外宣称某公司实力雄厚,以凡购买某公墓久安塔陵园墓穴,半年或一年后,可获取高额利息和奖金、发展下线数量越多,奖金越多的方式为诱饵,诱使多人购买墓穴。

唐某伙同赵某、陆某等人共同制定了“7-4-3-3-2-2”的销售模式,即参与人员共分六个层级,每发展一个下线,可以按集资额的相应比例获取报酬。通过上述销售模式,共传销墓穴5,400余只,涉案金额达860余万元,其中除少数钱款用于建造63只墓穴及支付部分被害人本息和奖励费外,大部分钱款被唐某及赵某、陆某等人非法占有。

经侦查,在广东省惠州市将被告人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史*萍、朱*娟、刘*珠、居*珍、张*忠、张*熬、许*、崔*英、阮*龙、陈*珍、黄*的陈述,证人冯*弟、陆*娟的证言,同案犯赵某、陆某的供述,公安局鉴定书,《联合开发合同》、解除《联合开发合同》的协议、《久安塔陵园简介》、有关收款凭证、取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和定性均不表异议。辩护人还认为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应共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科刑处罚,此次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1)黄浦刑初字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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