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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有工程实施诈骗有别于民事欺诈

初至案发,被告人陈某利用其在某公司的工作经历,谎称承接的工程业务需要投资,向夏某实施合同诈骗、向王某、何某、冯某实施诈骗。具体情况如下:

某月,被告人陈某谎称某公司在承接的工程中缺少资金,以投资协助某公司完成项目可获高额回报为诱,虚构了王某系某公司负责人,并冒用某公司和王某的名义与夏某签订投资协议书,骗得夏某45万元。

某月间,陈某虚构了在承接位于某改建工程中缺少资金,以投资协助另一家公司完成该项目可获高额回报为诱,冒用了另一家公司和另一家公司负责人林某的名义与何某签订了投资协议书,用后续骗得钱款偿付前期投资,以进一步获得信任。

此后,陈某谎称共同投资某改建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骗得王某100万元、何某20万元。

某月,陈某在冯某家中,谎称其承接了某省某单元的装饰工程,伪造《装饰施工承包合同》、《收款证明》及公司合同专用章,骗取冯某信任,以共同投资可获高额回报为诱,骗得冯某7万元。律师

公诉机关接报后对陈某依法逮捕。公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陈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夏某、王某、何某、冯某的陈述,证人江某、郭某的证言,签署的投资协议书、陈某出具的收据、装饰施工承包合同、收款证明、银行交易单据,三家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检验鉴定文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

律师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合同当事人款项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与一般的民事欺诈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另外,被告人陈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9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兼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本文由范霆晔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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