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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公证骗取借款80万,获刑六年

被告人朱某为了偿还个人欠款,以虚假的委托书,谎称其父母委托其全权处理其与父母共有的宝山区通河三村某号某室房产办理抵押借款等手续,骗取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公证处(以下简称“姜堰公证处”)出具确认该委托关系的公证书。后被告人朱某以该公证书向上海大某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公司”)谎称其父母全权委托其办理房地产抵押借款并与大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并至杨浦公证处(以下简称“杨浦公证处”)再次办理委托大某公司员工王某处理上述房产事项的公证书,骗取大某公司借款8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朱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某并非一人完成整个犯罪过程,虽然相关材料上是由被告人朱某签字,但在姜堰公证处办理公证时出现的两个假扮父母及所凭借的假文件都不是被告人朱某联系、提供,朱某在办理公证之前欠下高利贷,其在取得钱款后马上给了债主,自己并没有花用,请求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答辩,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某并未亲自实施所有行为,经公安机关侦查,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他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在明知自己无权处分其与父母所共有财产的情况下,仍亲自办理公证,且自愿将父母信息提供给假扮其父母的人,办理公证时没有人胁迫朱某,带典当行的人去看房子、房地产抵押登记等关键环节都是由被告人朱某亲自实施,将得到的钱款用于归还债主属于被告人朱某对赃款的处分行为,不能说明被告人朱某未占用这笔钱款。

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朱某依法应予处罚。对于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情况均在量刑中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某退赔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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