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私刻物流公司公章骗取运费,犯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为骗取运费,以虚构的“高先生”身份,私刻上海莲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印章,与被害单位上海渤翔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托运付款协议。上海渤翔物流有限公司据此先后12次为被告人刘某运输货物,运费共计194,140.80元。嗣后,被告人刘某拒不支付上述运费并关闭通讯工具逃匿,将骗得的上述钱款予以化用。

被告人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赔了所有赃款。律师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陈士良的陈述及提供的QQ聊天记录,证人王某、高某的证言,被害单位提供的《托运付款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提货单》、《还款计划》等书证,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润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票存根》,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退赔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虹刑初字第935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