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冒充村委会主任收取田地承包费,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金乙伙同奚乙、奚甲(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由奚乙冒充张泽大庙村土地承包户“张春理”、金乙冒充张泽大庙村村主任,采用虚构田块并签订田块转让协议将土地转让给被害人金甲承包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金甲承包款共计38,400元。嗣后,予以分赃。

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金甲、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交易明细、承包田块协议书、手机照片,证人朱某、奚甲、奚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金乙伙同奚甲、奚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公诉机关当庭认为,被告人金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金乙虽在审查起诉阶段推翻之前的供述,但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要求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金乙予以处罚。律师

被告人金乙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并非伙同奚甲进行合同诈骗,只是出场拿出奚甲事先给其的田块承包协议,在整个过程中其也没有讲话,仅仅默认自己是村委会主任,故其在合同诈骗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金甲、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交易明细、承包田块协议书、手机照片等证实,2013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金乙与奚甲、奚乙向其谎称奚乙有土地转让给其承包,其中奚乙冒名“张春理”、金乙冒充大庙村村主任,由奚乙与其签订承包田块协议书,从其处骗得承包款38,400元的事实。

2、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奚甲自称“老徐”向金甲谎称有田块转让,后被告人金乙冒名张泽大庙村村主任将承包田块协议书交予奚甲,奚乙、奚甲在其家中与金甲签订承包合同,并从被害人金甲处收取承包款20,000元的事实。

证人奚甲、奚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至4月间,奚甲、奚乙和被告人金乙经事先预谋,由奚乙冒名“张春理”、金乙冒名大庙村村主任,奚甲先将承包田块协议给金乙,案发当日金乙拿出协议。之后,被害人金甲与奚乙签订协议并将38,400元给付给奚甲,奚甲、奚乙和被告人金乙均参与钱款瓜分的事实。

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金乙的前科情况。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金乙的身份情况。

6、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金乙系被抓获到案的事实。

被告人金乙与奚甲、奚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乙与奚甲、奚乙分工合作使得犯罪行为得以完成,事后参与分赃,故三人应共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金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金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300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