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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工程为由多次诈骗钱财,骗得45万判四年

被告人陈乙谎称拥有航头镇某小区的土建、打桩工程项目,虚构并冒用“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陆甲等签订工程内部施工协议,以发包工程为由,共计骗得100,000元。

被告人陈乙谎称拥有航头镇某小区的土建、装修工程项目及某制药厂项目,虚构并冒用“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与王甲签订工程内部施工协议、出具书面委托书的方式,以发包工程为由,共计骗得100,000元。

被告人陈乙谎称拥有航头镇航某小区的土建工程项目,虚构并冒用“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陈甲签订工程内部施工协议,以发包工程为由,共计骗得90,000元。

被告人陈乙谎称拥有航头镇某小区的土建工程项目,虚构并冒用“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洪某、王乙签订工程内部施工协议,以发包工程为由,共计骗得65,000元。

被告人陈乙谎称拥有航头镇某小区的土建、打桩工程项目,虚构并冒用“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计某签订工程内部施工协议,以发包工程为由,共计骗得25,000元。律师

被告人陈乙谎称拥有周浦镇某地块工程项目,虚构并冒用“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黄某出具书面委托书、承诺书,约定发包给黄某承建,并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的名义,骗得7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陆甲、王甲、陈甲、洪某、王乙、计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相关借条、工程内部施工协议、工程合同书、建设工程承包安全管理协议、进场通知书、工程平面图、委托书、承诺书、银行转账凭条、企业档案查阅证明及情况说明等书证,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陈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乙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人陈乙退赔犯罪所得。被告人陈乙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八千元。责令被告人陈乙退赔犯罪所得。(2014)浦刑初字第3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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