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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商铺销售假冒围巾,构成犯罪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起,被告人查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进假冒名牌围巾等并在其经营的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2号亚太新阳服饰礼品市场某商铺内销售。2013年12月16日,查获假冒LV牌围巾80条、CHANEL牌围巾25条、爱马仕牌围巾24条、LV牌床单1条,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查某。经鉴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509,500元(扣押的商品中床单1条因正品无此款式未作价值认定)。到案后,被告人查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涉案商品照片、情况说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查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查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013年9月起,被告人查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进假冒名牌围巾等商品,在其租赁经营的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2号亚太新阳服饰礼品市场某商铺内销售。2013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LV牌围巾80条、LV牌床单1条、CHANEL牌围巾25条、爱马仕牌围巾24条,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查某。到案后,被告人查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查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查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查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查某向预缴罚金,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查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具备的监管条件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查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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