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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单位和个人均构成犯罪

在未经某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某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俞某委托他人印刷了标有该注册商标的外包装,被告人俞某将公司自行生产的380台工业缝纫机放置在假冒某注册商标的外包装内,委托上海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该批假冒注册商标的缝纫机报关出口,被上海海关查获,该批缝纫机共计25万元。经公安机关询问,被告人俞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工商局支付罚款。

浦东新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控某缝纫设备公司、俞某,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人汪某、黄某、桑某的证言、商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专用票据、被扣押的涉案商品照片、工作记录、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某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律师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某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被告单位某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判处罚金。本案的发生,被告人俞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均依法从轻处罚,故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俞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四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380台缝纫机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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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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