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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冒卡地亚等首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雇佣他人先后在杨浦区波阳路和老沪闵路租用场地予以加工、生产假冒卡地亚、宝格丽品牌的首饰,已经销售的假冒卡地亚、宝格丽品牌的首饰价值86,788.9元。

公安机关在某路某弄某号某室张某的加工厂及其个人随手携带的包内查获未销售的假冒卡地亚、宝格丽首饰成品和半成品共32个,价值59,676.8元。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现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一贯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且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有强烈的认罪悔罪态度,并积极地缴纳了罚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金额较小,被告人并没有赚取巨额利润。其家庭情况也较特殊,上有70多岁的老父母,下有刚出生的孩子,家庭经济来源全部靠被告人一个人,希望法院能对其适用缓刑。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及出库单、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清点记录、扣押清单、照片、银行交易明细以及从被告人张某处及加工厂内扣押到假冒卡地亚、宝格丽等品牌的首饰、天平秤、模具等作案工具以及电脑、影碟机、手机、出库单、入库单等物证、书证、商标注册证、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代理人委托书、鉴定书、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松江区物价局提供的《关于对松江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涉案物品的价格咨询复函》、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公安机关摘录的户籍信息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达14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徐刑(知)初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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