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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旧起动机翻新冒牌出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雷奥商标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G870058号,注册人VALEO(法雷奥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起动器、发电机、发动机等,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2月28日至2015年2月28日。

2013年3月8日,法雷奥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法雷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代表法雷奥公司就侵犯法雷奥公司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与有关行政和司法机关接洽办理各项必要事宜;代表法雷奥公司配合有关行政和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代表法雷奥公司针对产品作出真伪鉴别,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等。该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2000年9月20日,被告人曹甲出资成立被告单位强申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汽摩零部件、自动车零部件,自产自销,机电产品修复。律师

2005年3月23日,被告人曹甲在嘉定区定边路X室成立强申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范围汽摩零配件、自动车零配件的销售。该分公司作为公司门市部,由其和妻子被告人叶某共同经营管理,后招募其弟被告人曹乙担任公司销售员兼出纳,招募被告人郑某担任公司销售员,招募被告人方某作为仓库管理员。

被告人曹甲、叶某在福建省成立太阳马电气厂,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汽车、摩托车等零配件生产、销售等。由太阳马电气厂对回收的各品牌废旧车用起动机进行维修、翻新后,从福建省运至位于宝山区真大路X号强申公司仓库。

被告人方某作为该仓库的管理员,与仓库员工周正彪、朱逸清、叶仕贤、范毕文(均另行处理)根据强申公司门市部发送的销售单据,负责对太阳马电气厂出厂产品的收货,并根据销售订单进行产品的贴标、装盒、打包和发货工作。

被告人曹甲和叶某经预谋后在太阳马电气厂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车用起动机11种(产品参考编码为CVS08100CVS08100CVS08100CVS08100CVS08101CVS0810CVS0810CVS081400、CVS08140CVS08156CVS081544),由强申公司门市部负责起动机原材料的采购、销售,强申公司仓库负责对上述起动机进行贴标、包装。

公安机关会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嘉定区定边路强申公司第一分公司及宝山区真大路X号强申公司仓库,当场抓获被告人叶某、曹乙、郑某、方某等人,并查获11种“”注册商标的车用起动机2,116台及强申公司财务账册。

法雷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对从宝山区真大路强申公司仓库扣押的标注注册商标的2,116台汽车起动机进行鉴别,结论为系侵犯“”商标专用权及冒用其关联公司上海法雷奥汽车电气系统有限公司的产品。

被告人曹甲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曹甲、叶某、曹乙、郑某、方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公信中南[2014]鉴字第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2013年10月至12月,强申公司新销售系统中已销售的配件图号为被查扣涉嫌假冒“”品牌产品的11个品种(带盒装标签)的销售金额为539,242.26元。强申公司被查扣未销售的涉嫌假冒“”品牌产品的金额为380,987.02元。

被告单位强申公司赔偿法雷奥公司60万元。法雷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表示法雷奥公司接受上述赔偿款,原谅强申公司及被告人曹甲等人,不再追究强申公司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民事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对强申公司及被告人曹甲等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强申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判处罚金。

被告人曹甲、叶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曹乙、方某、郑某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曹甲、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被告人叶某的作用略小于被告人曹甲。被告人曹乙、方某、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强申公司、被告人曹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曹乙、郑某、方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律师

本案强申公司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量刑时对被告单位及各名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强申公司、被告人曹甲、叶某、曹乙、郑某、方某向预缴部分罚金,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甲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单位犯罪,被告人曹甲没有前科,法律意识淡薄,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强申公司已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曹甲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曹甲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曹甲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单位强申公司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起动机的非法经营额达9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虽然被告人曹甲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但根据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单位上海强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二十万元。曹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六万元。叶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五万元。曹乙、郑某、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2,116台假冒注册商标的起动机予以没收。(2014)浦刑(知)初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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