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沙钢贴伪造鞍钢商标出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杨某在上海卿云飞特种钢板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以卿云飞公司名义,通过使用伪造的鞍钢商标标签和产品质量证明书,将从上海ZG实业有限公司购得的23.38吨沙钢热轧卷冒充鞍钢热轧卷,销售给上海皓汉实业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108,717元。

杨某于经通知,至公安局宝山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皓汉公司负责人龚某的陈述,卿云飞公司与皓汉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皓汉公司提供的《提货单》、《加工单》、上海华冶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出库单》,被告人杨某伪造的带有鞍钢注册商标的《标签》及《产品质量证明书》、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科技质量部出具的《关于两份质保书确认结果的说明》。律师

证人叶某(ZG公司经理)的证言及提供的ZG公司《钢材电子回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钢材提货单》、《物流出库单》、ZG公司与上海来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鞍钢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杨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杨某向缴纳13,648元。

被告人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杨某依法应予惩处。杨某有自首情节,并退出了违法所得,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已预缴);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2014)杨刑(知)初字第79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