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冒牌生产飞利浦等灯泡构成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高某于2012年8月起,租赁宝山区联杨路2228弄沈宅村须家49号为生产场所,并租赁宝山区联杨路2228弄沈宅村须家27号为仓库,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安排工人生产、加工假冒“PHILIPS”等商标的灯泡。

公安机在上述地址查获大量印有“PHILIPS”商标标识的灯泡,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灯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上述查获灯泡所对应的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合计价值28万余元。被告人高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证人徐某、时某等人的证言、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保管清单、扣押物品及案发现场照片,被害单位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价格证明、鉴定书、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谅解意见书、赔偿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PHILIPS、DECOSTAR等注册商标依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受法律保护。商标权利人分别为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奥斯拉姆公司,以上三个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电灯泡、电灯等。被告人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擅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销售,被告人高某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2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可适用非监禁刑,予以考验。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4)普刑(知)初字第17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