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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动物药品自首判缓刑

被告人瞿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金盾”、“皮特芬”、“圣路薇”、“澳路雪”注册商标权利人南京金盾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圣路薇进出口有限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奉贤区奉城镇头桥社区二桥村XXX号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驱蚤灵、洗眼液等宠物用品,并向上海宠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等销售。

公安机关在奉贤区奉城镇头桥社区二桥村XXX号及奉城镇新奉公路XXX号上海祥奉建材综合市场1085号仓库查获待销售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宠物用品579箱,货值19万余元。同日,被告人瞿某因一般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瞿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徐丽娟、徐福海、徐福辉、李忠生、张丹、夏明敏等的证言,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瞿某签字确认的库存货物清单及摆渡宠物送货单,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鉴定报告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瞿某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瞿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悔罪较好;被告人瞿某系初犯,之前表现一贯良好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在量刑中予以考虑。被告人瞿某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瞿某人身危险性较小,没有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且户籍所在社区愿意落实帮教,建议对被告人瞿某适用缓刑。被告人瞿某系初犯,之前表现一贯较好,其人身危险性较小;被告人瞿某认罪、悔罪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还考虑到被告人的女儿幼小,有实际困难,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对辩护人的此项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瞿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瞿某因一般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瞿某自愿认罪,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瞿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4)闵刑(知)初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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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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