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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开票费取得67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判缓刑两年

被告人杨丙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虹全模具有限公司期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他人处受让上海众泰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上海虹全模具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67,915.87元,其中税款97,047.62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杨丙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单位上海虹全模具有限公司在案发后已补缴了全部偷逃税款。

被告单位上海虹全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杨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郑某、杨甲、李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收完税凭证,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杨丙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虹全模具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9万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单位上海虹全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杨丙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上海虹全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杨丙具有自首情节,均依法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虹全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杨丙认罪态度较好,且偷逃的税款已补缴,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上海虹全模具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杨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松刑初字第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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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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