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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票抵扣税款达七千多万,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周立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曾志能等人,以其控制的上海立格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格金属公司)、上海逢万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逢万兴公司)收受扬州康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物资公司)、东莞市巨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峰金属公司)等九家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66份,价税合计520,029,346.20元(以下币种均为),其中通过被告人曾志能收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46份,价税合计198,031,097.09元。被告人周立刚收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申报抵扣4,480份,抵扣税款74,116,819.42元。

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周立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2亿余元,税款7,500余万元,造成国家损失7,400余万元;被告人曾志能介绍、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亿余元,税款数额2,80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周立刚、曾志能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但周立刚认为本案属单位犯罪。周立刚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属单位犯罪,周立刚系直接责任人员;回流款额、虚开数额、开票费三者不能对应,故公诉机关指控周立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有误;周立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曾志能的辩护人认为,曾志能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曾志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律师

经查,根据被告人周立刚的供述及证人赵某、程某等人的证言证实,立格金属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系赵某,但实际经营者是周立刚一人。另根据证人但某、冯某等人的证言证实,逢万兴公司实际由周立刚一人负责经营管理,股东杭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红申电器有限公司对其只有业务要求,而无利润要求。因此,立格金属公司和逢万兴公司均由周立刚一人负责实际经营,所得利益亦均归属周立刚一人,应以个人犯罪论处,故对周立刚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掌握2010年2月,周立刚为偷逃国家税款,以支付开票费方式,通过曾志能虚开52份由康源物资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00余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87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后,对周立案侦查,并于2013年8月6日,在中山北路2550弄2208室立格金属公司办公室将周立刚抓获,周到案后交代了通过曾志能等人从康源物资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被告人周立刚无自动投案行为,依法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周立刚虽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鉴于其虚开行为造成国家税收巨大损失,不予从轻处罚,周立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立刚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2亿余元,税款数额7,500余万元;被告人曾志能介绍、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亿余元,税款数额2,800余万元,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立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被告人曾志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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