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Y在经营上海某过程中,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肖S等人让他人为公司虚开东乡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贵溪胜捷物流有限公司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18份,价税合计1,722,600元,其中税款120,582元,并已申报抵扣。
刘某(另案处理)在经营上海S物流有限公司过程中,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肖S让他人为公司虚开东乡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贵溪胜捷物流有限公司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6份,价税合计526,300元,其中税款36,840.9元,并已申报抵扣。
在浦东新区广兰路X室抓获了殷Y;被告人肖S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殷Y积极补缴了税款。律师
被告单位上海某及被告人殷Y、肖S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沈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记账凭证、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涉案被告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单据、税收通用缴款书,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单位上海某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殷Y,让他人为单位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肖S介绍他人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数额较大,上述被告单位及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肖S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Y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补缴全部税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量刑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殷Y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肖S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被告人肖S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及已抵扣税款发还税务机关。(2014)宝刑初字第20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