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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人为公司开增票逃税四万判一年三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金额7%左右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以上海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为上海X船舶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91,650元,税额合计42,376.50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被告人吴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吴某是在负责经营上海X船舶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期间,让他人虚开了上述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海X船舶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和经营地均位于崇明县建设镇,该公司已于2015年4月21日被工商部门注销。吴某向税务机关补缴了涉案税款42,376.50元。律师

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发经过、户籍证明,上海X船舶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崇明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及附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证人张某、秦某、朱某的证言,税收缴款书和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吴某的供述等证据。

吴某在经营上海X船舶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吴某作为上海X船舶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吴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经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涉案税款,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严肃国家法纪,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惩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2015)崇刑初字第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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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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