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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之恶意透支

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信用卡,然而,信用卡的使用当中也会产生各种问题。例如,恶意套现、恶意透支、伪造信用卡等,这些行为都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主客观要件和刑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上述的条款,在信用卡诈骗罪中,主观的“非法占有”及犯罪主体为“持卡人”是构成该罪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上述本罪的定义较为宽泛,因此,最高检与最高法于2009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上述法条与司法解释,我们着重分析信用卡诈骗中较为常见的犯罪行为:“恶意透支”。

首先,所谓“恶意透支”指的是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由于到一定数额才能达到刑法标准,根据司法解释,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但是,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等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在信用卡诈骗标准中,信用卡诈骗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律师

根据上述的标准,我们可以确定信用卡恶意透支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且数额在达到1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日常生活中,有些持卡人对于10万元以下的数额不以为然,认为10万元以上才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其次,警察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拘后,看守所都会建议持卡人及其亲属进行还款,在持卡人进行还款后,大部分情况都可以进行保释。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欠款的金额是以银行提供的数据为准,而银行提供的数据一般是包含了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以及超限费等全部费用的总和。持卡人只能在按照银行提供的数据进行还款后,才可能进行保释。如果对银行的数额有异议,可在刑拘至法院开庭的时候再进行争议,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要在看守所里呆到三至四个月方能开庭。

目前国家对恶意透支的概念是以时间为准,超过三个月,经过催缴仍然不还者即为恶意透支,至于持卡者的个人经济情况,是否有能力还款,不在法律的考虑范围之内。

另外,在退赔上述透支款项后,法院会将此作为重要的量刑依据,被告人一般都可以获得缓刑。

所以,在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后,应当及时聘请律师,偿还透支款项,将危机降到最低。

本文由范霆晔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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