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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本金七万多退赃信用卡诈骗罪判缓刑两年

2008年7月至2011年2月间,被告人吴某先后向交通银行等五家银行申请信用卡,后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卡透支使用,至案发时尚欠发卡银行信用卡本金71,204.31元无法归还:

2008年7月,被告人吴某向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1年9月22日最后一次还款60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案发,共计拖欠信用卡本金2,116.07元;

2008年8月,被告人吴某向广东发展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1年9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2,00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案发,共计拖欠信用卡本金36,224.36元;

2008年8月,被告人吴某向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1年9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50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案发,共计拖欠信用卡本金5,308.53元;

2010年12月,被告人吴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1年8月21日最后一次还款10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案发,共计拖欠信用卡本金10,164.70元;律师

2011年2月,被告人吴某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1年11月4日最后一次还款1,10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案发,共计拖欠信用卡本金17,390.65元。

2014年5月7日,被告人吴某因涉嫌广发银行信用卡诈骗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记录,催收记录、催收函、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逾三个月拒不归还,数额较大,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吴某系坦白并退赔赃款,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3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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