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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判缓刑,禁止高消费和再次申领信用卡

被告人江某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领一张信用卡,后持卡多次恶意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9月15日最后一次还款,截至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12,361.83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被告人江某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后持卡多次恶意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7月30日最后一次还款,截至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9,917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江某向被害单位归还了全部本息。

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相关银行的报案材料、申领材料、催收记录,交易明细、还款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江某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所证实。律师

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江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归还全部本息,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江某可适用缓刑。

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二万元。禁止被告人江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申领信用卡并从事高消费活动。

律师点评:被告人透支信用卡本金2万多元,在三个月内没有归还,经过发卡行的催收仍没有归还,由于透支金额较大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其主动归还了被害银行的全部本息,挽回损失,故而判决拘役四个月,缓刑,但缓刑期间禁止其再次申领信用卡并且从事高消费,在刑事案件的判决中出现了禁止为的民事行为。(2014)浦刑初字第3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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