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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利益高于普通民间资本的保护伞--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王男,退休人员,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批捕。王男被指控在广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银行四家银行申领信用卡,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或者取现,后经银行催款,其不予归还。之前王男因犯同样的罪名,被其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王男称在第一次判决此罪名的时候就交代过尚欠有交通银行、上海银行、光大银行钱款的事实。

检察院指控到案发为止,王男涉案银行本金共计76,444.67元,分别向四家银行欠款:广发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至案发,拖欠本金共计18,308.7元;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至案发,拖欠本金共计9,300元;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至案发,拖欠本金共计33,575.97元;上海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至案发拖欠本金共15,260元。

所谓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律师

目前大多数追究的信用卡犯罪都是指恶意透支这方面。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在上海地区欠款1万元以上的认为数额可以构成追诉起点,一万欠款,两次催讨,三个月不还了,恐涉及本罪。

但是沈洁律师认为目前信用卡诈骗罪有矫枉过正之嫌疑,银行发卡时候不审核客户资质,为了拉客户而完成指标,鼓励消费,当客户不能归还时候,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同样的民间借贷借款金额更大的,却不受到刑事处罚,有保护银行利益的嫌疑。沈洁律师认为只有那种伪造自己资质骗取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犯罪才妥当。否则只要不归还信用卡欠款,就可以构成犯罪,公安经济侦查机构恐怕要变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打手和狗腿子了。更加助长银行发卡时候不认真审核的心态,包括沈洁律师本人也接到银行推销信用卡,要求我提高额度的推销,不过因为消费习惯的问题,沈律师一概予以拒绝,我不花明天的钱,但是有多少刚刚踏入社会的青年人因信用卡的便捷而欠款,就不得而知了。

目前尴尬的现状就是还款不判刑或者判决缓刑,不还款判决实刑,这样无形中公检法系统成了为银行金融特权服务的机构。关于以占有为目的,是一种主观状态,当事人也许因为生活困难无法归还,也许因为奢侈消费过头无法归还,也许一开始就想好不还,这种心理状态很难把控。沈洁律师认为信用卡诈骗罪这个罪名现状下已经变味了。

如果说本案的王男向邻居借款,共计借4位邻居7万元没有归还,是否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呢,沈洁律师认为在实践中非常难以定型。这就体现了民间资本和银行金融资本不同层面的保护,是不公平的法律。本案件的王男拖欠信用卡没有归还,自称受他人所骗将自己信用卡内钱款套出借给别人后不能及时收回所致,现正努力筹款归还,对此,被告人还提供了借款人向其出具的借条及还款承诺等证据。

法院认为王男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即便如其所述,无视风险,擅自将本人的信用卡套现出借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共计76,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撤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王男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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