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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信用卡犯罪中的恶意透支

作者:黄宇、赵瑾

[案例]张小姐从事小商品批发的生意,平时资金周转需要大量的资金。为了解决这一困难,张小姐在别人的介绍下就看中了有了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她就一下子办理了十几张信用卡,其中几张是用别人的名义办的。起初,张小姐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去支付一些生意上的款项,也能及时去银行还款,一切都平安无事。经过一段时间后,张小姐发现从信用卡透支日到还款日有一段时间,自己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放贷给别人,从中赚取利差。从此,张小姐不仅从信用卡中套现去支付自己生意中的款项,同时还利用信用卡套现放贷给别人进行牟利。不料天有不测风云,金融危机袭来,手中的大量商品积压无法销出,同时放贷给别人的资金也因经济形势恶化不能收回,自此张小姐资金链断裂,无力归还欠款,欠下银行业近30万元。在此种情况下,张小姐此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呢?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接到张小姐的救助后,提出了如下法律意见:

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是当下人们流行的消费方式,人们在享受现代金融产品的便捷服务的同时,还应当对信用卡服务有一定的了解。信用卡服务是建立在信用卡发行者与持卡人的信赖关系之上的。当持卡人不按时还款的话,不仅仅是个人信用记录留下污点,还有可能会触犯到刑法。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2款的解释:“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即使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也应首先分清不还的原因,不能一概地推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律师

在认定恶意透支时应注意几点:

首先,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主体为合法“持卡人”本人,如使有伪造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不是合法“持卡人”。

其次,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上,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非法转移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最后,如果被告人确有事实证明尽管实施了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的透支,而且在发卡银行催收后未能归还,但其不归还的原因不是主观上不想归还,而是由于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无法返还或不能返还,不成立恶意透支。这些情况主要包括:持卡人因长期出差或出国等原因,未能及时收到发卡行的透支通知而造成拖欠拖支现象;持卡人因资金暂时周转不灵而在透支后无法按时归还;因不可抗力暂时丧失偿还能力等等。

本案中的张小姐使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是充分利用信用卡本身的规则并无违法行为,无力归还银行的欠款也是因资金周转不灵所造成的,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所述,张小姐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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