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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他人遗失的银行卡取款1.6万犯信用卡诈骗罪

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许某至朱泾镇万安街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处取款,发现被害人黄某将银行卡遗落在卡槽内。经查询余额,被告人许某发现该卡内有现金存款,遂分八次从该卡内取款现金16,000元。

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许某经电话传唤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向被害人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

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局金山分局调取证据清单、银行监控视频,被害人黄某的陈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银行卡明细单、对账单,有被害人黄桂强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挂失申请书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黄某提供的收条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律师

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许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许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金刑初字第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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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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