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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用卡透支被讯问,部分罪行自行交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以本人身份资料先后向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申领信用卡多张,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卡消费和取现,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共计61,119.0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08年2月,被告人吕某向建设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2008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3月21日最后一次还款1,600元后,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770.28元。

2008年10月,被告人吕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2008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2月27日最后一次还款200元,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696.66元。

2009年4月,被告人吕某向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2009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6月21日最后一次还款10元后,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2,996.23元。

2009年4月,被告人吕某向上海农商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2009年5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吕某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2月19日最后一次还款700元后,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1,702.96元。

2009年7月,被告人吕某向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2009年7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2月14日最后一次还款3,600元后,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4,208.90元。

6、2009年5月,被告人吕某向中国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2009年6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2年12月4日最后一次还款2,100元后,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2,299.62元。

2009年5月,被告人吕某向中国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2009年7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吕某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1月19日最后一次还款1,400元后,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5,685.55元。

2011年10月,被告人吕某向中国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吕某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2月27日最后一次还款10,000元后,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33,453.90元。律师

9、2011年10月,被告人吕某向中国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吕某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2年12月13日最后一次还款2,000元后,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9,304.99元。

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吕某因涉嫌中国银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其中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交通银行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系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银行催收记录、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局批复、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复等证据。

被告人吕某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部分罪行系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当庭又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3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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