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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为名骗得前妻产证抵押贷款犯贷款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通过虚假交易将权利人胡某的浦东新区德平路的产权变为自己名下,以购买盖房为由向中国银行浦东分行抵押贷款,骗得30万元,所得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消费,造成银行损失本金274,198.7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胡某、张某、马某等人的证言。房地产权证、账户对账单、抵押借款合同、鉴定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提请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某提出其只是拖欠银行欠款,并非诈骗。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法律意识淡薄,仅是想通过银行贷款归还欠款,建议对张某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予以确认:

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1999年与张某离婚,位于德平路的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张某的户籍在该房屋;张某称浦东铜山路房屋拆迁,要将其本人及儿子张某户口迁至铜山路房屋,其遂将户口簿、房屋产权证交给张某,之后张某归还了户口簿,但产权证一直未归还;银行律师找上门,才知道张某将房屋产权变更为其本人,并向银行抵押贷款又未按时还款;

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通过中介方上海盛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张某办理了抵押贷款业务,银行放贷,张某一共还款8次,归还本金15000余元,尚欠28万余元未还,之后银行无法联系到张某,手机、固定电话均无人接听;该证言还证实借款合同上的借款通途、贷款期限必定会填写好才让张某签的;律师

中国银行分行《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长城转账还贷委托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2003第114364号),证实张某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产变更为其本人,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房产抵押借款30万元;

6、借款凭证、储蓄账户金融类交易明细、对账单基本信息,证实银行于2003年11月13日向张某发放贷款30万元,2003年12月至2004年7月,被告人张某还款25000余元,拖欠贷款本金28万余元;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房地产权证》(2002第019078号),证实涉案房屋的权利人系胡某;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上“胡某”的签名不是胡某本人书写;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被告人所提辩解,根据本案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向银行贷款之前其经营状况、负债情况已不具备偿还能力,其又采用虚假交易骗取银行贷款,在取得贷款后仅归还了一小部分款项后直至被抓获近5年多未能归还,据此足以判定被告人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故意,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被告人的相关辩解,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2011)浦刑初字第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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