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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外汇理财骗取资金数百万元犯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顾某、刘某先后使用上海华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四川北路某号盛某大厦704室、大连路某号等地为办公地点,采用提供高收益率理财服务、提供虚假的外汇交易平台供客户买卖外汇理财的方式,诱骗客户签订协议、投入资金。

同时被告人顾某、刘某以支付客户部分理财收益、交易平台上客户资金能因客户操作而显示盈亏的方式掩盖其欺骗客户的事实。

被告人顾某、刘某在没有实际产生交易的情况下,将客户投入的资金占为己有,涉案金额为2,313,440余元、美金152,972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被告人顾某、刘某与被害人竺某签订理财协议,骗取竺某720,000元,以后每月以返还投资收益的方式返还其93,600元,共计骗得竺某626,400元。律师

提供虚假的外汇交易平台供被害人陈某交易外汇,先后骗取陈某美金15,000元和22,000元。

与被害人杨某签订理财协议,先后骗取杨某1,000,000元。后被告人顾某、刘某先后返还其收益和本金295,000元,共计骗得杨705,000元。

骗取被害人卢某200,000元,以后每月以返还投资收益的方式返还其33,000元,共计骗得卢167,000元。骗取郑某300,000元,以后每月以返还投资收益和本金的方式返还其199,000元,共计骗得郑101,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渊360,000元,以后以返还投资收益和本金的方式返还其102,200元,共计骗得李257,800元。

被告人顾某、刘某通过袁某介绍骗取被害人冉某美金5,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美金15,000元。,骗取被害人赖某美金5,000元,骗取被害人黄某美金5,300元,骗取被害人章某美金10,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美金5,000元。

通过李某介绍,骗取被害人蒋某芳美金10,750元,以后返还其本金65,000元,骗取被害人顾某美金20,000元,以后返还其本金及收益49,904.57元。

骗取被害人单某美金44,000元和254,800元,骗取被害人徐某峰33,000元。骗取被害人鲁某130,000元,后返还其12,000元,共计骗得鲁118,000元。

通过姜某统介绍,骗取被害人姜某华130,000元,以后以返还投资收益的方式返还其9,255元,共计骗得姜120,745元,骗取被害人史某10,000元,骗取被害人林某12,600元,被害人曹某美金17,922.44元。

被告人顾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竺等人的陈述笔录,查获的相关书证,被害人提供的付款凭证、境外汇款凭证、理财协议书、银行账户明细、聊天记录,被告人作案时提供给被害人的外汇交易平台个人账户网页截图,证人证言,证人张某2提供的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创某公司、华某公司档案机读材料,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顾某、刘某的聊天记录,被告人顾某、刘某的银行卡明细,外汇牌价表,公安局虹口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顾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庭审中,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顾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顾某系自首,提请对顾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否认与顾某合伙实施犯罪,辩称自己与华某公司、创某公司没有关系,收取杨某等人的钱款仅是为她们兑换美元提供方便。刘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刘某与顾某合伙犯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刘某无罪。

被告人顾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刘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律师

被告人顾某、刘某对被害人谎称可以提供外汇交易平台供交易外汇、可以提供高额回报的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收取钱款后没有用于生产经营,也没有真实交易,其行为的本质特征不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签订、履行合同骗取钱财,而是利用高额回报的诱饵非法吸收资金,从而非法占有,故应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虽然被告人刘某从未承认与创某公司有关系、亦未承认与被告人顾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及行为,但是在案证据确实充分地证明了被告人刘某以华某公司、创某公司实际负责人之一的身份伙同被告人顾某,利用华某公司、创某公司的名义对相应被害人实施了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其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分主次。被告人顾某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12)虹刑初字第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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