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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旅行社景点考察活动为名吸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A在任国际旅行社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筹集资金多次在黄浦区旅游局召集的辖区各旅行社负责人景点考察活动和旅行社负责人工作聚会等公开场合,宣称能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给投资者18%至24%高额年息招揽客户。在场黄浦区旅游局工作人员陈甲闻后将该信息向有投资意向的陈乙、陈B等多人介绍,当陈乙、陈B、吕甲、陈某、俞某等人向被告人A了解投资、回报具体内容,确定投资意向借款给A后,被告人A分别以其经营的上海旅工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或借用上海鸿鑫典当行名义,与陈乙、陈B、吕甲、陈某、俞某分别签订借款协议,吸收存款并按协议约定逐月支付利息。

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系上海旅工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自2010年起在黄浦区旅游局开展的景点考察活动,以及黄浦区旅游局牵头召开的民生银行企业贷款专题推介会等公开场合,公开宣称有好的投资项目,能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给予投资者高额的回报。后其在明知陈乙、陈B、吕甲、陈某和俞某等人提供的资金系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措情况下,仍先后与上述人员以签订借款协议的形式吸收钱款。

经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被告人A向陈乙、陈B、吕甲、陈某、俞某等共计50余人吸收资金1080万元,后陆续支付各投资人本金和利息合计5,216,446元。

被告人A被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推翻供述,否认其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律师

被告人A否认其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称系陈乙、陈B、吕甲、陈某、俞某五人将自有存款交给其理财,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辩称公安人员在其家抓捕时对其实施殴打和威胁。

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A没有为吸收存款进行公开宣传,也不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且证人证言有瑕疵。指控A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足。

经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被告人A向陈乙、陈B、吕甲、陈某、俞某等共计50余人吸收资金1080万元,除陆续支付各投资人本金和利息合计5,216,446元,其中小资金被A用于旅行社部分日常经营活动和注册资金投入其余资金被A用于投资其他企业和出借给任某等人。

被告人A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关于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所作A没有向不特定公众宣传揽储及A不知陈乙等人的资金系向多人筹集和部分自书证词存在瑕疵的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人A多次在旅行社负责人景点考察活动和旅行社负责人工作聚会等公开场合以高额利息回报为由招揽社会不特定公众,与陈乙等人签订《借款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了固定的投资回报率并按约支付利息,该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和书证所证实,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条件,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相悖,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A辩称,公安人员在抓捕其时,对其殴打和威胁的辩解,经查,被告人A辩解无相关证据及线索予以佐证,且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作了供述,被告人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依据被告人A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发还各出资人。(2014)黄浦刑初字第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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