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宣传投资重庆火锅和黑龙江地产,自首轻判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C(另案处理)注册成实业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C在杨浦区永吉路、翔殷路、大学路等处租赁办公场所,招募业务员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等方式以投资重庆“巴来顺”火锅店、重庆山中红度假村、重庆圣灯山旅游风景区、重庆佛影峡漂流项目、重庆长寿现代畜牧园区、浙江睡莲山庄等项目为名对外进行宣传,许以高息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并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C与黑龙江省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B(另案处理)合作,以投资黑龙江省房地产公司在建工程为名,许以更高额年息,介绍投资实业公司的客户转投借贷公司,并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继续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C从中提成。

被告人A化名李婷进入实业公司担任业务员,被提为业务经理,带领甲乙丙丁等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并从中提成。后被告人A及带领的团队又在实业公司安排下进入借贷公司工作,并介绍团队发展的客户转投借贷公司,继续从中提成。在此期间,被告人A及其团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00余万元。律师

被告人A经民警电话劝说,在重庆市涪陵区滨江路和美妇产医院门口等候民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A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A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A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有关项目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并给付回报,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A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A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六万元;责令被告人A退出违法所得。(2015)杨刑初字第773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