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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防伪技术等,使用机制、手制等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货币,可以使也可以是外币,不仅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纸币和硬币,也包括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发行的外汇兑换券。

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制造权的人,仿照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多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对于伪造的货币应当注意必须是仿照真或外币制造的,与真币相似的假币。已经将假币制造出来的,构成犯罪既遂;伪造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的,构成犯罪未遂。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为构成作为犯罪构成的前提。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律师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本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根据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该条第2款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如果说行为人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而伪造极少量的货币的,可视为本法第13条所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按照伪造货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出售、运输的必须是其自己伪造的,如果行为人除了伪造货币外,还出售、运输了非共同犯罪人的他人伪造的货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和出售、运输假币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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