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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动存款机漏洞,拼接存入构成变造货币罪

被告人姚某是一名钢材公司的销售人员,由于学历只有初中,工作辛苦收入低,做了几个月工作后姚某辞职,依赖父母给他汇款度日。

后来姚某听说变造可以赚钱,他从每张上截取一小部分,将截取的部分拼接成一张新的。几个月内被告人以假的测试了很多台自动存取款机,他发现有一部分存取款机辨识变造的能力差。有一部分被他裁剪的和拼接的都可以存入,不能为存款机识别。

之后被告人姚某就开始了变造的过程,他频繁在自己的银行账户存款和取款,对取回的完好进行拼接,将拼接后的存入存款机。他不断更换拼接材料、改变的裁剪部位,银行多次发现异样的后,向警方报案,当姚某再次把变造的存入存款机时被抓获。律师

姚某变造货币数额较大,已构成变造货币罪,所谓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状、图案、面值或张数,改变票面面额或者增加票张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变造货币和伪造货币不同,变造货币其特点是假中有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二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货币数额应该是指变造后的货币额,而不是变造前真币的数额。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被告人姚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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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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