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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货运业务收受货运代理人贿赂38.5万判缓刑

梁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8.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梁某利用担任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货运部虹桥货站国际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货运业务中收受无锡中旅XQ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宋MJ(另处)贿赂共计10万元。

梁某利用担任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货运部虹桥货站国际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货运业务中收受个体货运代理人吴JS(另处)贿赂共计10万元。

梁某利用担任上海东方远航物流有限公司货运操作部出口操作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货运业务中收受无锡中旅XQ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宋MJ贿赂共计13.5万元。

梁某利用担任上海东方远航物流有限公司货运操作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货运业务中收受上海浦东创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吉胜(另处)贿赂共计5万元。律师

梁某投案自首,并在家属的协助下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梁某在家属的协助下退出违法所得18.5万元。

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MJ、吴JS、董吉胜等人证言;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及上海东方远航物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相关文件、职务证明、岗位说明书;货物交接操作协议、业务凭证、结算凭证、房屋定购单、记账凭证、机动车销售发票及付款凭证;长宁区检察院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

梁某作为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梁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到案后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梁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违法所得三十八万五千元予以没收。(2014)长刑初字第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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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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