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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修改后罪名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为支付回扣、手续费。回扣是商品买卖或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手续费是指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听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动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等。

主观上为故意,同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律师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

11.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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