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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负责人犯同罪

被告人朱敏担任上海捷捷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及各项主管工作。

被告人朱敏在捷捷公司缺乏房地产开发资质及资金的情况下,为了能够进行开发房地产项目从中获利,采用将捷捷公司部分股份无偿给予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上海诺德生物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兰先德、昂立股份公司副总裁兼诺德公司总经理范小兵的方式,给予上述两人以贿赂。

昂立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捷捷公司开发蕴川路东侧、杨鑫北路北侧地块项目过程中提供开发资质和运作资金帮助。

捷捷公司分别以分红等名义,先后给予兰先德、范小兵两人贿赂款共计1571万元,其中兰先德实际收受845万元,范小兵实际收受725万元。

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朱敏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同月20日,被告人朱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桂泉、许晓鸣、王雷萍、陈鸣刚、余静茹、范小兵等的证言、昂立股份公司、诺德公司、捷捷公司等单位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上海交大出具的《任职证明》、宝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昂立股份公司、诺德公司、昂立房产银行凭证、分红款入账及分配的相关银行凭证、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等证据。

被告人朱敏身为非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朱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要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鉴于本案行贿数额高达一千五百多万元,故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敏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0)静刑初字第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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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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