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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礼给检验工减少扣杂率金额较少免于刑事处罚

中铝上海铜业有限公司股东中国铝业公司、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上海有色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江有色金属现货市场、上海闵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该公司44.15%、25.30%、15.84%、11.98%、2.73%的股份,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陆某(已判决)任中铝上海铜业有限公司第一板带厂品质科原料检验工,至案发,任该公司品质部原料检验组组长,负责原材料验收、检验等工作;徐甲(已判决)至案发,任中铝上海铜业有限公司一工区原料工段工段长,负责对原材料收货、质量把关等工作。

被告人王某挂靠于台州市WZ物资再生利用贸易有限公司,向中铝上海铜业有限公司供应紫铜角料。王某为将质量较差的紫铜角料交付中铝上海铜业有限公司,并少扣杂率、完成验收,多次向对具有职务便利的陆某、徐甲行贿现金计4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春节”后,王某先后两次向陆某、徐甲行贿现金计31,000元,其中陆某实得11,000元,徐甲实得20,000元。某日王某先后两次向陆某行贿现金计6,000元。某日,王某向徐甲行贿现金3,000元。律师

王某主动如实向侦查机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王某就其行贿行为给中铝上海铜业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中铝上海铜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并切实履行了有关补偿协议,进而取得中铝上海铜业有限公司的谅解。

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铝上海铜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陆某、徐甲情况说明》、《职工简历表》、《全员劳动合同书》、《岗位说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股份目录》、《档案机读材料》、《中铝上铜原料采购流程》;证人陆某、徐甲、曹某、杨某、徐乙、路某的证言;

中铝上海铜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台州WZ采购紫铜角明细》、《进厂原料送验单》、《原料验收单》、《WZ紫角铜折率表》、《物料检斤委托单》、《原材料验收折率单》、《原料分析报告单》、《承办代理采购合同》;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中铝上海铜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要求对被告人王某从宽处罚的书面材料及被告人书写的《保证书》等证据。

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依法可予以免除处罚。

为维护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2012)宝刑初字第1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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