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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选择供应商收好处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黄某在担任协伟公司管理部采购职务期间,利用选择供应商、制作厂商比价资料的职务便利,收受松江TJ冲压厂张甲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7,000元、滨海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郭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7,500元。

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甲、郭某、高某、张乙、张丙、蒋某的证言及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采购订单、业务量统计图表,企业工商资料、劳动合同、离职申请单、请购单、厂商比价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黄某的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及辩护人所提对其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案赃款一万七千元,予以没收。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2014)松刑初字第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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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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