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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经理给予融资质押便利接受贿赂款退赃判缓刑

陈某在担任上海ZY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供应链融资部项目经理期间,利用经办客户融资质押监管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民金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9万元、上海步潮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章某(另案处理)给予价值0.6万元的消费卡、上海宝投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0.1万元。

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共计收受财物价值9.7万元。陈某主动向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投案。陈某退出了全部赃款。律师

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张某、章某、林某的供述笔录,上海ZY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职务证明》、《员工信息表》,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陈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发后,陈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又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2014)虹刑初字第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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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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