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药房店长收医药公司回扣犯罪轻免于形式处罚

朱某利用担任YD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淞宝店店长的职务便利,在与客户张某所在的黄石市力康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收受张某给予的医药销售回扣款20,100元,归个人所有。

朱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朱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沈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目前已立案侦查。本案审理过程中,朱某退出赃款20,100元。律师

朱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YD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证人张某的证言,朱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上海新世界药业有限公司与黄石市力康药业有限公司的《电子转账凭证》及《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检举信》等证据。

朱某作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朱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朱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可以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2014)宝刑初字第1399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