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利用担任YD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淞宝店店长的职务便利,在与客户张某所在的黄石市力康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收受张某给予的医药销售回扣款20,100元,归个人所有。
朱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朱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沈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目前已立案侦查。本案审理过程中,朱某退出赃款20,100元。律师
朱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YD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证人张某的证言,朱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上海新世界药业有限公司与黄石市力康药业有限公司的《电子转账凭证》及《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检举信》等证据。
朱某作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朱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朱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可以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2014)宝刑初字第1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