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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劳防用品收贿赂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蔡某在担任上海NTN精密机电有限公司第二工场事务员期间,利用采购抹布、手套等劳防用品的职务便利,陆续收受NTN公司供应商上海RS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已死亡)的贿赂共计32,000元,并在货物验收、质量检查过程中为王某提供便利。

蔡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宋某的证言,记账本复印件,NTN公司出具的个人履历、劳动合同、工资标准核发通知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蔡某在担任NTN公司第二工场事务员期间,非法收受RS公司负责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蔡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向退出了违法所得3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蔡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三万二千元,予以没收。(2014)松刑初字第1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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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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