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采购员向供应商索取降价费等好处判两年

费某在担任上海HZ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采购部生产物料采购业务员期间,利用负责本单位减振器零件采购及采购零件年度降价谈判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以业务费回扣、“降价费”名义向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索取好处,共计49.19万余元;收受上海星海天冲压件有限公司2万余元。合计收受51.19万余元。

具体如下:费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七次以业务费回扣及“降价费”名义向橡研所第七研究室主任徐某索取现金,共计8万余元。先后十五次以业务费回扣及“降价费”名义向橡研所橡塑制品部副经理赵某索取现金,共计41.19万余元。先后七次收受星海天公司总经理陶某现金,共计2万元。

费某主动向其上级单位领导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费某退缴全部赃款。

费某对起诉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费某身为HZ萨克斯公司的采购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应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予以确认:

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档案机读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上海国资委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有关问题的批复。律师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上海HZ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档案机读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上海HZ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批复、上海HZ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份转让协议、关于上海HZ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制的批复,HZ萨克斯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合资经营合同和章程的第五次修改协议、劳动合同、员工登记表、职务证明等证实。

HZ萨克斯公司的股东为上海HZ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系国有全资公司,占40%股份)、采埃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占60%股份)。费某在HZ萨克斯公司担任生产物料采购业务员,主要有落实所负责材料组的年度降价计划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新项目材料成本测算等职责。

证人徐某、赵某、吴某、罗某、倪某、陶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4年间,费某分别向徐某、赵某、陶某索取或收受现金8万余元、41.19万余元、2万元。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费某到案情况。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案发后费某已退缴赃款51.2万元。

费某受聘担任国有资本参股的HZ萨克斯公司采购员,并不具有对国有资产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及保值、增值职责,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费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费某能够退缴全部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费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费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闵刑初字第1912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