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欠商场租金上千万,注册资金偷逃犯虚假出资罪

崔某与陈某、朱某(均另案处理)租赁位于逸仙路上海某家居装饰商城场地后,于同年10月注册成立超市公司。公司股东为崔某、陈某、朱某,崔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全面负责公司经营。公司登记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万元。

崔某等人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让他人代为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核准变更登记并换发了营业执照,公司实收资本变更为500万元。验资所用的400万元当日即从公司帐户转出。

至案发时,超市公司已无法支付家居装饰商城公司、集团公司的相应债务,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律师

有证人俞某、吴某、陈某、李某、唐某、刘某、李某、钱某、宫某等人的证言、上海甲超市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名录、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借条、承诺书、上海某公司空气净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宁波银行帐户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及取款信息、司法审核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崔某等人作为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虚假出资,数额巨大且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崔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崔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崔某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2011)宝刑初字第1152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