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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700多万无法执行,虚假增资判一年半

被告单位餐饮管理公司召开会议,由该公司经理刘某提议,考虑公司今后发展,需将注册资本由10万元增资至500万元,周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表示同意。

周某与该公司另一股东周某至嘉兴路街道招商办,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委托招商办工作人员施某联系办理垫资注册手续,要求垫资490万元,施某随即叫周某、周某签署了股东决议、章程修正案以及工商变更申请材料,并安排融资公司的徐某帮助某公司办理垫资。

期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出具后到工商局虹口分局申领了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营业执照。至此,周某增资了392万元,周某增资了98万元。

虹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被执行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拖欠货款、借款、工资等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共计8,915,238.83元,已执行到位1,858,045.57元,尚有7,057,193.26元未执行到位,且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均已执行完毕,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公诉机关以相关证人证言、查获的银行现金解款单、对帐单、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餐饮管理公司企业法人情况证明》、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函》等书证。律师

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后果严重,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周某及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周某系通过正规机构协助办理增资,由于不懂法而虚报注册资本,且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导致公司经营重大亏损,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周某交代态度较好,请求对周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单位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法庭周某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周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及社会危害性,对周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周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对公司企业登记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周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虹刑初字第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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