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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走私生物试剂,单位和负责人均构成走私犯罪

公司在从境外进口生物试剂过程中,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决定后,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先后20次向海关申报进口,经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330,802.12元。

某日,被告人张某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于当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张某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但是,取保候审期间,张某仍以前述方式先后33次向海关申报进口生物试剂,经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526,703.95元。张某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犯罪的事实。

公安机关对张某实施了逮捕,公诉机关还提交了有证人证言,相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相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商品进出明细表,相关订购试剂的往来电子邮件、快件发票、发货明细、进货清单,某公司现金日记账、进口付款统计表、支付宝交易记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相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及计核资料清单;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律师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以及分别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被告人张某,为使公司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8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属情节严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另外,被告人张某能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偷逃应缴税额33万余元一节,且其在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到案后,能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走私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同时,亦能认定某公司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张某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依法应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应当对某公司、张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九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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