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走私越野车35辆低报进口价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被告单位兴华公司在从日本国进口汽车过程中,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张D、上海办事处主任的被告人周N与被告人唐W经商量,决定采用低报货物价格的方法向海关申报,由被告人周N以分次付款方式隐瞒货物真实价格,被告人唐W制作虚假发票等报关单证用以报关进口,并从中获取好处费。

被告单位兴华公司与被告人唐W采用上述低报价格的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丰田陆地巡洋舰霸道2694CC越野车35辆,经核定,上述货物共计偷逃应缴税额113.5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D、周N、唐W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兴华公司退缴了187万余元;被告人唐W退缴了5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兴华公司、被告人张D、周N、唐W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俊、高志伟、张炜、章毅瑾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工商登记材料,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协议书、发票、销售确认书、装箱单、提单、进口许可证等、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上海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和《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海关交(付)款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被告人张D、周N、唐W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单位兴华公司及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被告人张D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周N与被告人唐W结伙,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货物价格的方法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1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属情节严重。律师

对被告人张D、周N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唐W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张D、周N、唐W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被告单位兴华公司、被告人张D、周N、唐W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兴华公司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着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W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单位兴华公司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提供相应的书证,退缴了全部偷逃税款,弥补国家税收损失,可对被告单位兴华公司及被告人张D、周N、唐W从轻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唐W协助被告单位兴华公司偷逃税款,在本案犯罪中获取个人利益,事后能退缴了非法所得,可对被告人唐W减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各被告人适用缓刑。

为严肃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监管、征收关税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陕西兴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张D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周N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唐W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72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