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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将肥料申报为零税率物品构成犯罪

被告单位汉枫公司在向韩国出口复混肥料过程中,该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被告人王Q为使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决定将适用100%关税税率的复混肥料先后伪报成零税率的脲醛树脂、树脂、初级形态的脲醛树脂等品名向海关申报出口,并由其部门员工制作虚假单证。汉枫公司采取上述方式走私出口复混肥料3票,经核定,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85.068万元。

被告人王Q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汉枫公司退缴了全部偷逃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汉枫公司、被告人王Q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工商登记材料,代理报关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合同、装箱单、信用证、提单、舱单、出库单、付款凭证,检验报告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上海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和《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海关交(付)款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案发经过,被告人王Q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单位汉枫公司及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被告人王Q,为使单位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出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8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对被告单位汉枫公司处以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被告人王Q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Q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被告单位汉枫公司、被告人王Q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汉枫公司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偷逃税款,弥补国家税收损失,并与被告人王Q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单位汉枫公司、被告人王Q予以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王Q宣告缓刑。

为严肃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监管、征收关税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汉枫缓释肥料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王Q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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