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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成人用品店无证售药,处拘役

陈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处开设成人用品店铺对外销售壮阳药品。公安人员在该处抓获被告人陈某,并当场查获其待销售的3种壮阳药品。案发后,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虹口分局鉴定,陈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资质,查获的上述3种壮阳物品(共计25粒)依照法律规定按假药论处。

虹口区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并提供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发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关于商请对查获涉案非法性药品界定的复函》等证据。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律师

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药品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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