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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婴幼儿奶粉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阜阳市已刑事拘留5名涉嫌经销伪劣奶粉的批发商,其中两名已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公安部门初侦发现,马兰华、刘标等5人作为阜阳市皖北商贸城等批发市场的奶粉经销大户,涉嫌出售劣质奶粉,数量较大,于是对其刑事拘留。目前公安部门正加紧审讯,马兰华、刘标已初步交代其进货渠道。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大头娃娃的不幸遭遇,引起了公众对制售劣质奶粉犯罪问题的关注。

生产、销售劣质奶粉和生产、销售伪劣婴幼儿奶粉在罪名上可能不同,自安徽阜阳“奶粉事件”后发生,可以看到生产、销售伪劣婴幼儿奶粉和生产、销售普通奶粉相比,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婴、幼儿奶粉是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足以造成婴、幼儿群体食源性疾患,劣质奶粉中添加了大量麦芽糊精,使得婴、幼儿营养不足,出现阜阳奶粉事件中”大头婴儿“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婴儿配方乳粉Ⅰ》和《婴儿配方乳粉Ⅱ、Ⅲ》等强制性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国家标准,劣质婴幼儿奶粉蛋白质过低,属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律师

同时根据法理分析: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4种,即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掺杂掺假指的是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在奶粉中掺加价格低廉的其他蛋白粉,明显符合生产伪劣产品半真半假特征。

生产、销售的劣质奶粉是婴、幼儿奶粉,但销售金额尚未达5万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定罪;生产销售劣质的婴、幼儿奶粉,且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择重罪处理。这两个罪名是特殊法与普遍法的关系,特殊法优于普遍法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刑罚处罚要重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劣质奶粉是造成婴儿伤残或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的,对照“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结果来定罪量刑。如果是生产、销售一般的伪劣奶粉,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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