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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中华卷烟鉴定价格80万元涉销售伪劣产品罪判三年

被告人柯某和杨男事前商量,认为销售假烟比较营利,后来两人通过电话商定从他人处购买假冒中华烟,共计12万元36箱。某晚两名被告人和运送假烟的两外两人碰面,支付了部分货款1.5万元,将烟送到某房屋,在搬动假烟过程中,被的警察和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抓获。查获中华卷烟1800条,经过烟草专卖局财务管理处估价,这些假烟的市场价值为87.1万元。

为了支持自己的公诉观点,检察院提交了被告人柯某和杨男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烟草专卖局普陀分局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和赃物照片,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局财务管理处出具的估价意见书,另案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两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如果只有生产行为或者只有销售行为的,分别为生产伪劣产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律师

关于本案的待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为80余万元,和进货价格预付1.5万元,约定12万元相比,两者差距甚大。我们办理过几个销售假冒卷烟案件,被告人根据卷烟品质不同,进货价格不同,即便是和中华香烟相同的产烟烟草产区提供的烟叶,他的进货价格仅有中华香烟的五分之一,口感和外形上一般人无法辨认,销售价格也只有三分之一不到,但在鉴定烟草价格的时候,是按照批发价和销售价的中间件计算,有的省市是按照同品牌系列的批发价计算,这样价格就较高了。

另外烟草专卖机构既是一级烟草市场唯一的合法经营者,又是烟草市场秩序的行政维护者,作为鉴定人而言公正性值得怀疑,鉴定价格崎高,沈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第一次鉴定价格为18万元,在审查起诉期间我们提出了异议,鉴定价格为15.6万元,后来法院又重新补充侦查,鉴定价格只有5.9万元。这种巨大的差异不得不让人对鉴定结论怀疑它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被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抓获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由于杨男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柯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杨男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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